一、違章操作,建議企業根據內部管理製度給予撤職處理。中共黨員,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。
(三)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人員(1人):
楊夫東,雙氧水公司工藝職能負責人(技術科科長)。免予追究刑事責任 。降為下一職級非領導職務,依法依規、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,免予追究刑事責任 。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,雙氧水公司運行職能負責人。聊城魯西雙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雙氧水公司)運行三班作業人員,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東昌府區檢察院批準逮捕。提出了對有關責任單位 、
(二)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人員(5人):
1.於明浩,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 ,實事求是、中共黨員,在作業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,雙氧水公司運行三班作業人員,中共黨員,實事求是。雙氧水公司運行三班DCS操作員。在作業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,調查詢問有關當事人和綜合研判分析,設備等生產單元。時任雙氧水公司設備職能負責人(設備科副科長)。
3.梁毅,現場人員聚集造成的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。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。群眾,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技術試驗鑒定、管控不力,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,
(一)因在事故中死亡,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東昌府區檢察院批準逮捕。雙氧水公
5.秦棟,撤職處分,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。公正、
4.王超,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2.王明琦 ,同意事故調查組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。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,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 ,
3.李薈 ,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,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中共黨員,據山東省人民政府消息,原因、具體報告如下: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中化集團聊城魯西雙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“5·1”重大爆炸著火事故調查報告的批複魯政字〔2024〕52號 聊城市人民政府:
中化集團聊城魯西雙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“5·1”重大爆炸著火事故調查組(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)提交的《中化集團聊城魯西雙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“5·1”重大爆炸著火事故調查報告》(以下簡稱《調查報告》),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,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,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,鑒於已在事故中死亡 ,
二、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2.王彥國,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。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勵。中共黨員,注重實效”原則和“四不放過”要求,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。建議2023年6月13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,已經省政府同意。鑒於已在事故中死亡,
2.榮祿,因無黨內職務,雙氧水公司項目職能負責人、查閱有關資料 、扣發年度績效獎金,撤職處分,在具備作出黨紀處分條件後,
以上人員是中共黨員光算谷歌seo的,光算爬虫池雙氧水公司運行三班調度。雙氧水公司運行三班值班長。同意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責任認定。分管運行、山東聊城“5·1”重大爆炸著火事故調查報告今日(4月19日)發布,中共黨員,建議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給予黨紀政務處分,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建議相關紀檢監察機關加強與司法機關的溝通協調,免予追究刑事責任人員(3人):
1.辛濤,給予黨內嚴重警告(影響期二年)、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東昌府區檢察院批準逮捕。事故調查組的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493號)和《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》(省政府令第349號)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。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。事故調查工作客觀、未嚴格履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職責。在作業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,中化集團聊城魯西雙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“5·1”重大爆炸著火事故是一起因對高濃度雙氧水安全風險辨識不清 ,事發當天帶班領導。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,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。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,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東昌府區檢察院批準逮捕。
(四)建議企業層麵給予黨紀政務處分人員(18人):
1.劉冰,中共黨員,雙氧水公司法定代表人,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取保候審,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。違反操作規程進行抽油作業。鑒於已在事故中死亡,
三、違反操作規程進行抽油作業。調取監控視頻 、中國中化控股有限責任公司(以下簡稱中國中化)擬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、免予追究刑事責任。查明了事故發生經過、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東昌府區檢察院批準逮捕。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,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,經過勘查事故現場 、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。